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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几天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126人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的合法时限通常为10日,若有特殊情形,可延长至14日;
然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反复作案或聚合性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拘留最短时间也得延长到37日。
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手段,它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机关在法定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罪行为或重大犯罪嫌疑人所采用的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如若觉得需要对已被拘留者进行逮捕,应在拘留期结束前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请求进行审查批复。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一审查批复的时间还可以延长一天至四天。
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反复作案或聚合性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审查批复的时间则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果人民检察院拒绝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必须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进一步调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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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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