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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从第二天开始算吗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991人
律师解析:
实际上,刑事拘留的起始日期并非以次日作为起点,而是自被依法执行拘留措施的当天开始计算。
刑事拘留作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接手案件进行侦查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紧急权宜之策,通常适用于现行犯罪行为人或有重大犯罪嫌疑之人,旨在暂时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
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设定为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14个工作日。
此外,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限则可以最长延长至37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拘留的期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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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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