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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三种情况是什么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1425人
律师解析:
在我国刑法中,绑架罪主要包含了下列三个方面:首先,以勒索财产为明确意图的绑架他人的行为。
此类情形乃是绑架罪最为普遍的表现方式,犯罪分子通过对他人人身自由的限制,向被绑架者的家属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勒索,从而获取不法财富。
其次,将他人作为人质进行绑架的行为。
此种情况下,犯罪分子会采取绑架他人的手段,以被绑架者的生命安全作为筹码,以此来实现他们所提出的非法要求。
最后,以勒索财产为目的而实施的盗窃婴幼儿的行为。
尽管此类行为也属于绑架罪的范畴,但由于婴幼儿尚处于认知与自我保护能力尚未完全发展的阶段,因此在法律上给予了特别关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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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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