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我国现行体制之下,对于现役军人所实施之
刑事拘留,其期限通常不得超出37个自然日这一上限。
在此期间内,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对其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过程之中,若遇法定紧急状况,则可针对
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临时性的人身自由剥夺措施以进行侦查工作。
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公安机关有权申请将
拘留期限适度延长一日至四日不等;
而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甚至
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分子,其拘留期限更可延长至30个自然日。
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
批准逮捕书之后,人民检察院应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
对于那些仍需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嫌疑人,公安机关应依法对其实施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对于现役军人
犯罪的侦查
管辖问题,可能会存在一些特殊规定,具体情况须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军队内部的相关规定来加以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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