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接受
取保候审期间,受取保候审者必须遵循如下几点要求:禁止未经执法机构许可擅
自离开居住地所在城市或乡村地区;
若居址、工作单位及通讯方式有所变更,需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执行机构;
接到
传唤时应立即出庭;
严禁以任何手段干扰
证人提供
证言;
不得销毁、篡改
证据或串通口供。
对于违反上述两条规定的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被告,如已缴纳
保证金,将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其书面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
担保人,或者采取
监视居住措施、甚至
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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