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
债务方之公司已依法注销,则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七十条之规定,
清算责任人有义务立即组织清算小组展开清算工作。
若清算责任人未能按时履行其清算职责,导致
债权人权益受损,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在此种情形之下,债权人有权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清算责任人承担相应的
民事赔偿责任,其中包括偿还所
拖欠的货款等款项。
倘若该公司在注销之前并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或清算过程存在
违法行为,债权人仍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指派相关人员组建清算小组对该公司进行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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