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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方公司注销了如何索要货款

时间:2024.09.18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1006人
律师解析:
债务方之公司已依法注销,则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之规定,清算责任人有义务立即组织清算小组展开清算工作。
若清算责任人未能按时履行其清算职责,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在此种情形之下,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清算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中包括偿还所拖欠的货款等款项。
倘若该公司在注销之前并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或清算过程存在违法行为,债权人仍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指派相关人员组建清算小组对该公司进行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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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婷律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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