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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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不当得利能返还,主要就是因为如果说合同被确定是无效的情况之下,那么一开始就不发生任何的法律效力,所以因为合同所得到的一些利益的话,都应当是属于不当得利,也就是需要返还的。

《民法典》不当得利情况产生后无须返还的情形有,在当事不知道的情况之下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而且所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那么得益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同时这也是属地善意取得。

构成不当得利时,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正当利益,但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获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获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财产受损的事实。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遭受损失,获得利益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且获益没有合法依据,是构成不当得利的要件。

《民法典》不当得利无需返还属于不当得利返还范围中的一种情况。不当得利返还范围主要包括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并对具体情况作出划分。主要划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如果受益人是善意,那么返还的利益根据现存的利益为标准,无需返还除现存利益之外的金额;其二,如果受益人是恶意的,那么应该进行全额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