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立即咨询
贬损他人人格及名誉,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公共场合散布虚构的事实,对他人人格或名誉造成重大影响和伤害的应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诽谤行为严重损坏他人名誉的判刑标准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等刑罚,诽谤构成刑事犯罪的,结合相关的犯罪情节也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剥夺政治权利这样的附加刑。对于给受害人造成的名誉上的影响,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相关法律制度中并没有统一规定侵犯公司名誉权的赔偿标准,一般公司名誉权受损可能会造成相应的财产损失,根据《民法典》规定,侵犯他人财产的情况下,赔偿标准可以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如果双方对赔偿标准有争议,建议及时起诉处理。

网络发布消息侵犯名誉权、毁谤的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民事责任,一般需要对受害者进行停止侵害、消除负面影响以及赔礼道歉等,涉及到造成经济损失或者精神损失的,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主观过错要求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