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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致人死亡全责应怎么判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醉驾 阅读:1052人
律师解析: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倘若当事人醉驾而引发了交通事故,致使他人不幸丧生,并且驾驶员承担事故全责的话,那么他的行为便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鉴于醉酒驾车是一种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且酿成了人员伤亡的惨痛后果,依据此条款的严格规定,驾驶员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具体判决过程中,将会综合考虑诸多因素,如驾驶员的过失程度、事故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加重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等等。
若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选择逃逸,则可能被视为“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进而面临更为严厉的刑罚
然而,具体的量刑裁决将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其中包括驾驶员的犯罪动机、犯罪手段、事后的悔罪态度以及对受害者家属赔偿问题等等。
如果驾驶员能积极主动地作出赔偿,并获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那么这有可能对最终的判决产生积极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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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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