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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连撞三辆电动车怎么判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醉驾 阅读:1258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者,可以视为危险驾驶罪进行审判。
假如饮酒认证的驾驶员连撞了三辆电动车,我们不难发现这很可能构成了“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行为
倘若这种行为并未导致极端糟糕的结果,那么法庭在定罪裁决时通常会认定为是“醉酒驾驶机动车”。
然而,实际判罚的轻重,还需综合多方面考量,比如驾驶员饮酒的程度、事故所发生的详细条件、产生的损害程度乃至其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等等。
如若这个饮酒认证的驾驶员行为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或者更多条款,那他就应该按照更严厉的判罚予以定罪。
根据该法定罪处罚的原则,这个驾驶员很有可能会面临拘役以及罚金的惩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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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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