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如有
犯罪分子涉嫌冒充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
招摇撞骗的行为,则应被认定为招摇撞骗罪。
至于具体的
量刑标准,则需视
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及其所引发的后果而定。
若此类
诈骗犯仅是普通冒充,且未对社会产生特别严重的不良影响或后果,那么他可能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
然而,倘若诈骗犯的行为情节较为恶劣,例如多次实施此类犯罪、骗取了巨额财产、给受害者带来了重大
经济损失等等,那么他可能会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诈骗犯冒充的是具有特殊地位的人民警察,根据上述法律条款的明确规定,应当给予更严格的惩处。
因此,在处理涉及冒充司法机关的诈骗案件时,法院将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裁决犯罪分子的
刑事责任以及相应的
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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