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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怎么判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阅读:1266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于2017年10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一百三十三条明确提出的相关法律规定,假设某人因触犯了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方面的各类规范条例,导致了严重的事故发生,使他人不幸离世,那么这名肇事者很有可能需要承受起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是紧贴囚牢边界的拘役,接受法律制裁
若是他(她)在事故过程中,选择了逃逸行为,或显露出更严重恶行的话,那么他(她)将面临着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若由于其逃逸行为,直接导致受害者失去生命,那么他(她)将不得不面对七年以上的严厉惩罚。
在做出最终判决时,我们会全面考虑到事故的实际情况,包括事故责任的大小、行为人的过失程度以及是否存在任何可以加重或减轻刑罚的特殊情节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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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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