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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责撞死一人对方不谅解怎么判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阅读:1261人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明确规定,对于任何一个个体,只要在违反了交通运输的基本管理条例后引发了重大安全事故,而且导致了人员死亡的严重后果,尽管受害人家属不愿提供谅解,但是该违法行为依然应当被判定为触犯了交通肇事罪
根据事故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以及肇事者所应担负的责任大小,司法机关将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正的审判。
若肇事者需承担全责且未出现逃逸或其他极其恶劣的情节,那么他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处罚
然而,由于案件中涉及到人员死亡,这往往会导致更严厉的刑事责任
具体的刑罚裁决会综合考虑肇事者的过错程度、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以及是否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等多方面因素。
倘若肇事者逃避法律责任或者存在其他极其恶劣的情节,那么他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是因肇事者的逃逸行为直接导致受害人死亡,那么肇事者很可能会被判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尽管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一项重要考量因素,但最终的判决结果仍会全面考虑上述所有相关因素。
如果肇事者能够真心实意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主动地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得到受害人家属一定程度的谅解,这或许能对量刑产生一定的有利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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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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