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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诈骗能取保候审

时间:2024.09.02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069人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指出,取保候审适用于那些处在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状态下,或者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经预测不会对社会安全构成威胁的情况。
对于涉及经济诈骗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许可则必须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进行综合评判。
如果他们符合上述法律条款所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况,同时也满足取保候审的其他法定条件,比如患有不容忽视的疾病、处于生活无法自我料理的状况、正值怀孕或正在哺育自己孩子的哺乳期妇女等等;
或者已经到达法定的羁押期限、案件仍然未被彻底查清、需要通过取保候审进行进一步审理的种种情况,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获准进行取保候审。
反之,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有可能对社会产生潜在的风险,或者存在着其他不利于取保候审的诸多因素,则他们很可能不具备取保候审的资格。
因此,究竟是否能够取得取保候审的授权,主要取决于整个案件的客观情况及其复杂程度,以及公检法部门的专业评估和裁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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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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