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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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到刑事拘留的案件中,通常情况下,在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工作完毕之后,若其判定该案应被追究刑事责任,便会依法将相关案件移交至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环节。检察院对案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之后,如决定代表国家提出诉讼请求,方会正式向下级法院提起公诉。而法院在收到检察院的起诉书后,将会按照程序发出传票,安排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事宜。

刑事拘留之后,通常是不会发传票的。传票主要用于民事诉讼程序,传唤当事人到庭应诉。而刑事拘留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当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认为某人有犯罪嫌疑时,为了保证案件侦查和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采取的临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措施,在这种情况下,是不需要通过传票来通知的。所以,在刑事拘留的情况下,传票是不适用的。

刑事拘留无传票,这是因为在侦查紧急状况下,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需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犯罪嫌疑人,防止其逃跑或销毁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先采取措施,后补手续是可以的。 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现行违法者或重大嫌疑人采取暂时剥夺自由的措施,这是为了保障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或毁灭证据。这种措施的期限通常是三天,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至四天。对于流窜、多次、团伙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天。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采取的临时强制措施,和传票发放没关系。传票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通知当事人出庭的法律文件,它们分别属于刑事侦查和民事诉讼,性质完全不同。

一般来说,人要是被刑事拘留了,家属会在24小时内接到通知。但是有些特殊情况,比如联系不上家属,或者嫌疑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可能会影响侦查工作,就没办法及时通知家属。等这些妨碍侦查的因素没了,就得赶紧通知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