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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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涉及挪用公款罪的刑罚标准根据《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或数额较大且不退还者,将构成挪用公款罪。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情节严重者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不退还者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挪用资金罪适用于所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私营公司,当他们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单位资金且数额较大时。而挪用公款罪主要针对国有单位及其委派至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私营公司本身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其工作人员若挪用公司资金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挪用单位资金用于个人利益或违法犯罪活动,数额较大且超过法定期限未归还的行为。对于国有单位人员或受国有单位委派的人员,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私营单位工作人员也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但不明确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需根据单位性质和具体情况判断。若挪用的是国有单位的公款,则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若为非国有单位,则通常仅构成挪用资金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等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为私用或借贷,超过三个月未还或用于非法活动。私营企业员工挪用资金,符合要素即可能犯罪,但私营企业本身不直接构成挪用公款罪。

针对私营企业挪用一万元公有资金的行为,已触犯我国“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该标准规定,挪用本单位一万元至三万元资金用于营利活动,或挪用同一金额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或挪用五千元至二万元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均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