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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否构成诽谤罪主体

时间:2024.09.18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934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严重侵犯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百二十一条的明确规定,诽谤罪在原则上仅限于个人作为犯罪主体,然而也存在特殊情形下,公司机构亦可构成诽谤罪。
这涉及到对特定事实发表虚假评论并且传播出去,从而对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产生负面影响,且给相关方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在此种情况下,公司机构便可能成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犯罪主体。
因此,从理论上讲,公司机构确实有可能构成诽谤罪的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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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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