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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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中,诽谤罪通常被归类于其中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范畴。一旦某个行为主体涉嫌未经授权而故意捏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且这种行为进一步对社会公共秩序构成了极大的干扰和破坏,那么他/她很有可能将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处罚,同时还要面临罚金的附加处罚。然而,如果上述行为所造成的恶劣影响极其严重,刑期可能会相应地提高到三年以上但七年以下的范围内。

在我国,若欲判定构成诽谤与造谣罪,需满足如下三项条件:首先,涉案诽谤性信息被实际点击或浏览累计超过五千次,同时被转发次数亦须达到五百次以上;其次,该诽谤行为必须已对被诉人或其近亲属的身心健康产生严重影响,导致其出现诸如精神错乱、自我伤害乃至自杀等严重情况;最后,如果被告人在过去两年内曾因为同样的诽谤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且如今再次实施相同行为,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那么也将被认定为犯罪。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若有人蓄意捏造事实,公开诋毁他人声誉,那么可被判定为违法行为,处以五天以下的拘留或五百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若情节较为严重,则可能面临五天至十天的拘留,同时还需缴纳五百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2.诽谤行为,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这些事实足以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行贬低,对其名誉权进行破坏的行为。

关于侵害名誉之造谣诽谤罪赔偿之相关司法规定若存在故意编造并散播谣言,情节严重者已构成诽谤罪行的话,受害人有权提出赔偿请求。当受害人的人身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或者其财产被犯罪分子恶意损毁时,他们有资格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然而,如果受害人是因为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那么人民法院通常会拒绝受理此类案件。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造谣”和“诽谤”这两个词汇。这两个罪名通常被理解为故意编造并传播虚假的事实,其目的在于诋毁他人的品德,破坏他人的名誉。例如,有些人会毫无根据地编造关于他人违法或不道德行为的虚假情节,比如偷盗、欺诈等,并且这些内容可能已经在网络或其他公共平台上广泛传播。如果这些行为对受害者的工作和生活产生了严重影响,导致社会大众对其产生负面评价,那么这就可能构成造谣和诽谤的刑事罪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