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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冻结要告知吗

时间:2024.09.02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383人
律师解析: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七十六条条款,此法规所明确陈述的主要焦点在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刑期折合的具体细则制定。
其具体内容为:在监视居住期间每满一天可折算为管制刑期一天,每满两天则可折算为拘役有期徒刑一天。
然而,关于取保候审账户冻结是否需要告知的议题并无直接提及。
取保候审是因公安部门、检察机关以及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做出的要求,包括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以确保其不会规避调查、起诉及审判流程,且须随时随地服从传唤
而冻结财产则属于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性手段之一,旨在护卫犯罪嫌疑人、被告的财产权免遭转移、藏匿甚至毁灭的危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时需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以使其清楚明晰自身的权力和责任。
至于冻结财产是否也必须予以告知,在一般的情况下,冻结财产同样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性手段,理应符合法律程序,并且在必要情况下,也必须通知相关当事人。
因此,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并无直接明确的规定说明取保候审账户冻结是否需要告知,但依据刑事诉讼法的其他相关法律指引及司法实践经验,在实施冻结财产等类似强制性手段时,确实有必要依法对相关当事人予以告知,从而为其权益提供切实有效的保护。
总览上述论点,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未曾直接规范取保候审账户冻结的告知事宜,但依循刑事诉讼法的其它相关法规及司法实务操作,在实行冻结财产这类强制性手段时,向相关当事人进行依法告知确属必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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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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