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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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内,贪污受贿罪并不属于“三类罪犯”这一特定范畴。通常情况下,“三类罪犯”的划分主要面向于刑法所涵盖的各类轻微、中等及重大刑事犯罪,然而鉴于贪污受贿罪对社会所造成的极端严重影响,它通常会被划归为重大刑事犯罪行列之中。此类犯罪行为直指公共权力的滥用与政府廉政体制的严重损害。

将某人在境外的存款隐瞒起来,金额达到一定标准,这就是隐藏境外存款罪。而贪污罪、受贿罪,指的是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非法手段把公共财物变成自己的,或者收受贿赂给别人办事。所以,隐藏境外存款罪跟贪污受贿罪针对的不是一回事儿,贪污受贿罪的犯罪构成更广泛。

贿赂和受贿罪与贪污罪是三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它们之间有着明确的界限。行贿罪是指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向政府官员、集体工作者或公职人员行贿的行为。受贿罪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主动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虽然贿赂和受贿罪与贪污罪都涉及到财物的非法交易,但它们的侧重点和犯罪构成要件是不同的。因此,贿赂和受贿罪不属于贪污罪范畴。它们各有侧重,共同构成了贿赂犯罪的范畴。

受贿罪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或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对违反法规、收受回扣手续费并据为己有的公务人员,应严惩。量刑将考虑涉案金额与情节,对主动索贿者处罚更重。

这两类犯罪性质不同,不能相互转换或替代。挪用公款罪指国家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公款从事非法活动、有偿使用或擅自挪用超过三个月未还。贪污罪则是公职人员通过盗窃、诈骗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两者都涉及公职人员滥用职权,但行为方式和目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