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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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判断一个事情是不是集资诈骗,重点就在于看行为人到底抱着什么目的去干这个事儿,然后还用了哪些骗人的招数来集资。比如,行为人如果故意编造一些假象,把真实情况隐藏着不告诉别人,让人家以为能得到很高的收益才能拿出钱来,这样的话,如果他从别人那里骗到的钱数目不小,那就很可能会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之中,针对非法集资行为中的欺诈手法所引发的犯罪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92条中有明确规定。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在于,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并且采用了欺骗手段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同时还需要达到一定的金额标准。

对于集资诈骗罪的单位犯罪判定标准而言,其主要涉及的主体通常是那些公司、企业或其他类型的组织,这些组织在实施诸如诈骗等违法活动时建立或者原本的经营活动便是非法集资。因此,我们可以说,要想判定某处单位是否构成此罪,其核心的问题在于这个单位的实际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并且在此过程中是否采取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来实施诈骗行为。

对于自然人涉嫌集资诈骗罪,其犯罪构成要素尤为关键地涉及到两个方面:首先必须存在非法集资行为,其次,该行为还需具备欺骗性质且给受害人带来了财产损害。具体数额区间尚未在相关法律条款中有明文体现,往往需要依赖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态势,适时出台司法解释进行明确。以当前的普遍观点来看,当个人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金额达到20万元及以上时,便可被视为“数额较大”。

对于非法集资诈骗罪的判别,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制定的相应法规条款。该类犯罪通常表现为行为人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虚伪陈述或掩饰真实情况等手段,未经授权、许可地面向广大民众进行募款融资,并且数额两者均需达到了法律设定的标准,同时还需要具备高度的欺骗性质和欺诈性的特点。此种犯罪形式的核心要素主要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以及合法性资金合理使用的重大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