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道路交通事故中,若对方无购买保险,那么您仍可选择行使
代位追偿权。
保险公司的
代位求偿权乃是指保险公司受
被保险人之委托,以其
代理人身份向第三方追索
赔偿款的权利。
具体而言,当第三方因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行为导致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
赔偿金之日起,便有权将自身置于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上,从而获取被保险人关于该项损失的所有相关权利及补偿。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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