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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取保候审用开庭幺

时间:2024.09.02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489人
律师解析:
关于取得保释无需参与审判听证会的问题,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已经明确阐述了。
根据这部法律法规的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所谓的取保候审实际上就是由公安机关等部门在特殊情况下,对被怀疑或者确认有罪的人员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的隔离措施,以确保这些人员不会因为脱离监管面临社会危险性。
然而,我们应当注意到,无论是取保候审的设定还是执行,均是由公安机关来负责完成的,这并不涉及到任何形式上的法庭程序。
相反,庭审往往是指在正式的审判场所,通过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对案件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讨论和辩论,从而得出最终的判决结果。
因此,取保候审与庭审之间并无直接关联,它只是在案件的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根据具体案情以及涉案人员的实际状况,来决定是否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而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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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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