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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之前见同案违法幺

时间:2025.01.15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398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明确规定,被批准采取保证金或保证人方式进行的强制措施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理应严格遵守一系列相关规定,其中包含有禁止以任何形式破坏证人作证的活动、禁止销毁、篡改或者制造虚假证据以及严禁串通共谋等行为。
倘若在这一阶段,犯罪嫌疑人有与同案犯私下接触的情况发生,那么这种行为很可能被视为对证人作证工作的干扰或者串供行为,从而触犯了上述法律法规
因此,在获得取保候审批准前,与同案犯进行私下接触,是有可能构成违法行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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