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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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安机关在特定条件下有权实施刑事拘留这一措施。刑事拘留乃是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接受并负责处理的案件,在进行刑事侦查的过程当中,当面临法定的紧急状况之时,对当前实施犯罪行为者或重大嫌疑人采用暂时性地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

在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之中,刑事拘留权主要由公安部门予以履行,而非检察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构有责任负责实施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措施。相比之下,检察院的职能主要集中于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管,其中包括对逮捕请求进行审查批准等内容。因此,尽管检察院在整个刑事司法程序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亲自行使刑事拘留权力并非其本职工作。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拘役的执行机构为公安机关;而负责作出拘役判决的权力机构则为各级人民法院。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应当由公安机关在其就近的场所内进行拘留和看守。在拘役期间,除了必要的工作时间外,有条件的,罪犯还得以每月回家探望亲人一到两次,每次回家的时间为一至两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针对行政拘留的惩罚措施,应由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或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进行裁定与执行。如有必要对违法行为人实行行政拘留制裁时,各个公安派出所以及其他具有相关职权的机关职能部门,需向其上级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上报并获取授权许可后方可作出决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是实施刑事拘留的执法部门。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一种短期、有针对性的强制措施,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司法调查、公诉和审判,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