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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否允许通过传真方式订立

时间:2024.11.05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1193人
律师解析:
通过传真签订的商业合同在我国具有法定的法律约束力。
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可以选择采取书面方式、口头沟通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协议达成共识。
书面材料形式包括合同书、信函、电报、电传以及目前广泛使用的传真文件等,这些都能够以实物形态展示出其所承载的协议内容。
因此,通过传真设备签署的相关商业合同在我国具备了合法且有效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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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律师

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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