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未获取
担保人授权之委托书,擅自代替其签署相关合约即属
违法行为;
反之,在取得授权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代为签署并无违反法律之嫌。
在此种情况下,
行为人均不适格享有
代理权或在代理权已终止之后,仍以被
代理人之名义
签订合同,而未经被代理人之认可者,合同对被代理人并无法定效力,其后果需由行为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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