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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情况会被认定为非法征地

时间:2024.09.18 标签: 征地拆迁 土地承包 阅读:1009人
律师解析:
非法征地,这一术语则被用来描述那些缺乏正规的用地审批手续、合法批准文件或者违反了这些批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非法而不合规地占用土地的做法。
我们需要注意到的是,这种行为涉及到许多不同的情况,包括:
1)在未获得相关政府机构批准或通过欺诈手段获得批准的前提下,非法占用土地;
2)农村村民擅自在未经有关部门许可或者以欺骗手段获取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土地用于建造住房;
3)在超出批准使用总量的范围内进行土地占用;
4)有关当事人拒绝将已经发出非法批准或者违规使用的土地重新回收;
5)关于依法回收国有土地,当事人拒不对这块土地给出相应的使用权;
6)临时用地到期后,有关人员仍然拒绝归还原土地使用权;
7)未能按照授权使用土地;
8)未能按照原定绘图位置和范围占有土地;
9)海关查获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禁止开垦区进行开垦活动且在接到责令改善的通知后仍未及时改造者;
以及10)在临时占用的土地上搭建永久性的建筑或者构造物并在国土资源局的反复警告之后依然我行我素的人,以及那些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成之前就已经存在但是并不符合该规划中的中医药用途的建筑或者设置,却仍然进行重建或扩建的人。
此外,针对上述问题,解决征地纠纷的主要途径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待:
首先,如果您对某个具体的征地行为持有异议,那么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遵循行政诉讼程序加以处理;
其次,如果您对个别地区的征地决定有所不满,同样可以考虑选择行政诉讼作为维权策略;
再次,如果您的损失赔偿在补偿协议中未能得到体现,这时您便可寻求民事诉讼这一途径来保护自身权益;
除此之外,通过与各方之间的友好协商甚至是调解,也往往能够达成妥协从而妥善解决问题;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征地部门在征地过程中应适时举办听证会议及座谈会,了解百姓心声,谋求共赢局面。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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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王兴华律师 1979年12月19日出生于中国河南省,2015年,创立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担任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以及法定代表人。 王兴华律师在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发展过程中不断总结和创新管理模式,在此基础上创立了“云合专业律所模式”,即双重专业化发展、公司化管理。在运作的过程中进行双重化分工,一是业务定位上的分工,律师事务所只做房产这一个专业;二是岗位分工,律所的工作人员分别负责品牌与推广化、法律产品开发、案件接收考察、业务办理、质检、客户服务等专业岗位,每个案件由律师事务所市场部门统一接收,通过一定的竞争方案安排业务部门办理。在办理案件的这些律师里面,根据经验和能力分为主管律师、主办律师,辅办律师,重大的案件决策需要丰富的经验和判断力,所以岗位的划分需要有一个合理的分工。承办团队以模拟法庭、研讨、方案、竞争、质检、案件跟踪等办案方式为依托,通过精细的分工办案模式不仅办理了大量的个人、集团诉讼房屋案件和拆迁案件,为众多房产法律行业的律政新人提供了广阔的学习、成长平台。在双重分工模式下,每个人可以在各自的工作领域中安心并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在公司化管理制度下,律所对每一个项目都认真负责全程担责,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服务的水平是稳定的,可期待的服务价值是稳定的,既能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又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王兴华主任深刻钻研法律知识与相关法律流程,对全国的城市化进程和农村土地拆迁状况有着深刻独到的理解,善于诉讼和法庭辩论,有着丰富的上庭经验,尤其专精于代理意见等法律文书的撰写,符合法官的思维模式,他撰写代理意见常常被法官直接引用作为判词。在北京征地拆迁这一法律领域中成功办理了“张某某大牛坊拆迁后分家析产一案”“欧洲某公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丁士某顺义商品房质量纠纷一案”“北京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辛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等具有代表性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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