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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简易灭火器材不包括哪些类型

时间:2024.09.18 标签: 征地拆迁 政府信息公开 阅读:1178人
律师解析:
室内消防栓作为必备之防火设施,应确保其正常运行及保养良好,同时为应对紧急状况,我们还储备了一些简单易行的灭火工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这些:
黄沙、土壤、水泥粉末、炉渣、石灰粉末、钢板、锅盖、湿润的棉质被褥以及湿麻袋等等。
然而需特别注意的是,火灾现场的情形往往非常复杂多变,因此对于这些简易灭火工具在实际应用上将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为此,各企业单位或是家庭公众,都应该结合自身的实际需要和灭火工具的适宜范畴来准备相应的设备,以便在火灾发生之际能够及时有效的进行处置。
关于灭火设备的操作规程,建议大家在使用过程中遵循以下几点:
首先,握住灭火器的提环部分,以稳定且迅速的方式将其运送至火场中心,切勿将其横放或倾斜放置;
其次,若发现明火,应一手紧握提环,另一手握住筒身上部,使灭火器反转并用力摇晃几次,以防止灭火材料凝固或者混合不够充分;
随后,取下钥匙扣和保险环,调整喷嘴方向对准着火区域,最后按下压杆即可。
又因电器火灾可能存在触电风险,当灭火时务必先行断开电源,并且人员应站立在上风位置,与火焰保持至少2-5米的安全距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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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昊律师

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郭昊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全国征地拆迁等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昊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昊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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