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政府能否办理离婚证
时间:2024.08.13
标签:
婚姻家庭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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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若有一方体目前往常住
户口所在地为乡镇的情况,那么他们便有权在此地进行
离婚手续的办理。
而根据
行政程序方面的规定,行政机关则会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
委派民政部门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在城市范围内,负责
协议离婚登记管理工作的机构为市辖区、以及未设市辖区的市的街道办事处或民政部门;
而在农村地区,则是归属镇、民族乡人民政府来负责此类事务。
当男女双方达成自愿协议离婚之共识时,务必前往
婚姻登记机办理相关手续,需
递交的资料包括户籍证明、居民
身份证、所在单位或村、
居委会开具的介绍信、
离婚协议书、
结婚证等等。
当婚姻
登记机关通过调查核实确定双方确实属于
自愿离婚,并且已经妥善解决了关于子女和财产的问题,则会先进行冷静期的设定之后,为其颁发
离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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