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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债务应该如何合理分配

时间:2024.09.05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117人
律师解析:
关于未婚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债务责任承担之归属,主要应依据是否构成共同债务或个别债务加以判断,其具体标准根据债权与债务形成的源头进行判定:
首先,在因为共同的生产活动或生活方式而产生的债权与债务方面,此类债权与债务将会被视为共同权益与义务,并采用可确定比例共享和负担的方式处理;
其次,鉴于对共同子女抚养所产生的债务,理应视为共同债务;
然而,对各自子女及长辈的养育所引发的债务应当视作责任人的个别债务。
此外,恋爱中的同居者若以自身名义向外借款产生的债务,通常情况下应仅由其中的一方承担,但倘若一方无力承担此项债务,并且另一方意欲为其分担,债主是有权要求另一方清偿债务的。
然而,在另一方并不打算承担此份债务且其又并不列入共同债务范围的前提下,作为债主此刻应当及时寻求合适的债务人进行清偿。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若在同居期内某一方所负之责属于为共同生活所需而向外举借的债务,同时也属于共同债务范畴的话,债权人有权向双方索要其应得的权益。
事实上,在同居过程中,双方的共同财产应由他们共同监管、利用、获得收入、作出处置,以及用于偿还债务的资产。
值得一提的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必须符合以下两个关键条件:
首要条件是,该财产只能是从同居期间获取的,其次是,必须满足遵从法律法规规定应归双方共同持有的条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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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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