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百瑞(南宁)律师事务所
苏园植律师,微信手机同号,至今执业12年,现为北京市百瑞(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北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建设工程专业仲裁员。自执业以来,秉承“做律师先做人”的执业理念,一贯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对客户负责、对法律负责、对社会负责,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多年的执业律师经历,主办过房地产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所有权纠纷、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等民事领域案件及各类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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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与成立是两个阶段:订立关注协商过程,强调多次沟通与妥协以达成协议;《民法典》合同编确认“承诺生效即成立”。合同成立需双方就核心内容共识,体现意愿融合,但不自动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成立是生效的前提,未经成立的合同无生效谈,已成立的合同也不立即具法律效力,须在明确生效时间后适用。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在形成原因、认定程序、法律效力、法律责任及期限限制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无效合同因缺乏民事行为能力、虚假表意等导致,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无效;可撤销合同则因误解、显失公平等原因,需撤销权人发起撤销程序。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而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保持效力。失效合同法律责任消失,可撤销合同责任取决于撤销权人意愿。受损方可依法提起诉讼确定合同效力,无效合同始终无效。

合同订立是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过程,而合同成立则是这一过程的结果。从抽象层面看,订立是成立的基础。但并非所有订立的合同都会成立,有效合同还需满足双方意愿一致、标的物明确和多方参与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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