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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和认定诈骗罪的未遂与罪数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177人
律师解析:
当行为者开始开展他的欺诈行动的那一刻,便意味着诈骗罪行已经逐渐展开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为者为了达成诈骗目的而特意去伪造相关证件,那么此行为事实上可以被视为诈骗行为的预备阶段。
一旦行为者自开展欺诈行为起就已经成功地使他人陷入误解,甚至使他们为错误决定购买财产,那么这就是我们所谓的诈骗未遂
当行为者有意获取大量财物,却采用非法手段例如虚构和使用伪造的官方文件、身份证件或公章等方式进行欺骗,此时刑法会严格依照从重从严的原则予以审理。
然而,若法律有特殊规定,则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处理。
针对每一起欺诈行为来说,无论行为者是从同一个体上获取多次财物,还是将这些财物分开几次进行藏匿,都只会成立一项诈骗罪名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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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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