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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情节较轻如何认定

时间:2024.09.18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961人
律师解析:
在对绑架罪的审判中,评断其情节是否较轻的认定标准往往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境进行深度剖析。
一般的情况包含了绑架犯罪未遂、中止、仅索取少量赎金、未对被绑架者实施任何虐待以及犯罪主动投案并未导致严重后果等要素。
刑法的角度来看,绑架罪所涉及到的法律利益,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
(1)人身权利法益(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安全);
(2)财产权益法益(对应的是他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
(3)社会权益法益(对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全的维护)。
就司法实务的角度来加以观察,人身权利法益无疑是受到最多保护的重中之重。
因此,即便在绑架罪的案件中,人身自由不可避免地受到了侵犯,但若被绑架者的人身安全未遭受到实质性的损伤,或者人身自由遭受限制的程度相对较轻的话,这些因素将成为判别绑架罪情节“较轻”的首要考虑依据。
然而,尽管财产权益法益和社会权益法益对于判定绑架罪的犯罪性质与严重程度来说并不具备决定性的主导作用,但是它们仍然可以对绑架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产生重大的影响。
例如,倘若绑架行为并未对被绑架者的人身安全构成重大威胁,但赎金的勒索数额大得惊人,方式极其恶劣,社会反响及其恶劣,那么同样不能被定义为“情节较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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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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