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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地点由谁确定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064人
律师解析:
华夏共和国强制法律程序中的一部分——指定监视居住制度,主要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决定,再由公安机关实施。
它主要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通过这种手段,在特定的某个时间期限内,命令被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限制在预设的地区范围内,同时对他们的行为实行全面严格的监控。
关于指定监视居住的具体执行规定及执行场所安排,请看下文详述。
首先,指定监视居住的地点须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第一,必须得到公安机关的批准;
其次,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没有固定住所,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再次,如果属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或特别大型贿赂犯罪的案件,在住所执行有可能影响侦查工作的开展,那么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同意,亦可在指定的居所展开执行工作;
最后,不得在羁押场所或者专门设计用于办案的场所进行监视居住。
而在指定不含住所以外其他场所时,需要选择既方便监督与管理,又符合办案安全性要求,并且具备正常休息和生活设施的地方。
此外,还需设定临时监视居住场所,需要选在相对僻静且能确保办案安全的居所。
同时,为消除居所内和外部的所有安全风险,我们应该积极与公安机关协作,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创建专为职务犯罪侦查需求服务,由检察机关专用或保障检察机关使用的定居所,并且要装备全过程的同期录音录像设备,以确保我们能够依法行使此项强制措施
对于我国监禁居住的适用条件,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身患重疾病无法独立生活的人员;
二是处于孕哺时期的女性;
三是作为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唯一抚养者;
四是由于案件的特殊性或者出于案件办理的实际需求,采用监视居住措施更为恰当的情况;
最后,如果羁押期限已结束,但案件尚未处理完毕,仍需要进行监视居住。
至于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他们应当遵守以下几条规定:
第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监视居住的场所;
第二,未经执行机关许可,不得与外界人士进行会面或沟通;
三是在受到传唤的时候,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法庭;
四是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的过程;
五是不得销毁、伪造证据或者串通口供;
六是需向执行机关提交他们的护照等出入境证明档、居民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等身份证明文件。
若被监视居住的被告违反上述任何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对其进行逮捕;
然而,捕需要对被告进行拘留的,可以先对被告进行拘留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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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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