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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与成立的区别在哪里

时间:2024.09.05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1097人
律师解析:
关于合同生效合同成立之间的区别,详情如下: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内容判断方面两者的显著不同。
理解来说,合同的成立在于它作为订约过程的终极阶段,意味着各相关方就合同的核心内容达成了共识。
反之,合同的生效意指依法缔结的合同,为了取得法律赋予的拘束力,从而产生产生作用。
接下来,在法规遵守上,他们适用的规则也不尽相同。
在合同成立时,遵循的是自愿原则。
换言之,当事人享有自行决定合同行为与否的自主权力,可以依据个人意愿选择合同的合作对象、确定签署方式以及合同主要条款,以及因此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只要有合理的意思表示存在,那么合同便可算作正式成立了。
然而,对于合同的有效性而言,必须获得国家干预,以按照法律规定来判断该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只有经认定合法的合同才能真正生效。
最后,在满足条件上,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所需的构成要素也有所不同。
合同通常的成立要件包括参与方双方面对面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意思表达,以及以签订合同为初衷和目的。
至于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它们包括:
①参与方是正规合格的;
②意思表示真实摒弃虚假;
③行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不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此外,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具体时间点也存在差异。
需要明白的是,合同的成立仅仅是合同生效的基础前提,除非在合同成立之后,否则谈论合规性也就无从谈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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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园植律师

北京市百瑞(南宁)律师事务所

苏园植律师,微信手机同号,至今执业12年,现为北京市百瑞(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北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建设工程专业仲裁员。自执业以来,秉承“做律师先做人”的执业理念,一贯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对客户负责、对法律负责、对社会负责,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多年的执业律师经历,主办过房地产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所有权纠纷、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等民事领域案件及各类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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