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针对
失信被执行人通常情况下并不会采取
逮捕措施,但是如果确有充分的
证据显示他们涉及
犯罪行为,那么根据公安部门的职权范围,便可能会采取相应的
拘留行动。
需要指出的是,失信状况并非一个永恒的负性标签,只要在特定条件下得以满足,便有可能消除相关记录。
关于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恢复问题,当他们满足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人
民法院将被授权在规定时间内立即解除和删去其在“失信名单”中的相关信息:
1.已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载明的义务完成了全面履行,或者已经由人民法院完全执行完毕;
2.与
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已经如期履行具备了执行结果;
3.在
书面形式明确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删去其在"失信名单"上的信息,经过审核批准得到允许;
4.在
执行流程结束之后,通过网络执行查询系统对
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连续两次的查询,仍然未能找到任何可供
强制执行的财产,同时还没有其他类型的有效财产线索出现;
5.因为审判监督或
破产程序,被依法裁定中止对该失信被执行人的
执行程序;
6.经过人民法院的严格审核,决定并依法裁决对该失信被执行人不再执行对应的事项;
7.人民法院依法做出裁决,终结所有执行工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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