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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阅读:1038人
律师解析:
以下情况并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1.在交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对于事实部分没有任何异议,他们自行撤离现场进行协商并最终达成一致协议,且各方在达成该协议时均留下了真实的姓名以及联系方式。
然而,在其中一方当事人事后反悔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下;
2.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交通事故当事人为了能够及时地对伤员进行救护,会在车身上显著标注出自己与伤员的位置,然后驾驶车辆离开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给相关部门;
3.另有一种情况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往医院治疗之后,由于需要紧急筹集伤者的医药费,不得不暂时离开医院。
如果征得了伤者或者其直系亲属的同意,并且当事人留下了自己的真实信息,同时还保证会在商定的时间段内返回到医院的话;
4.事故当事人由于受伤需要接受医院治疗等原因离开现场时,由于未能及时上报警察机构导致在遗漏行为发生后的情况;
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离开现场时,如果有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实施了该行为是由于其无法确认或者察觉到事故已经发生所致;
6.同样,如果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为可能会遭受身体攻击而被迫离开事故现场,同时立刻向警察机关报案,则该行为也不应视作交通肇事逃逸。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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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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