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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司机和乘客应如何分担赔偿责任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 阅读:881人
律师解析:
若您是车主并雇佣了驾驶者作为您的员工,那么这种关系正是我们所熟知的“提供服务”与“接收服务”之关系的体现。
在这一过程中,驾驶者为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很有可能造成他人及自身的人身伤害,关于他人受到的人身伤害,其责任主要将由您——即雇主来承担,然而您对导致自身雇员受到伤害的情况下有权追索赔偿
因此,以同样的方式思考,在交通事故中若驾驶员造成了事故,那么您作为车主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依据责任程度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同样地,您也对这位驾驶者具有追索权利。
当您的车辆中出现的人员因为车辆碰撞或者翻滚而遭遇人身伤害或失去生命时,您可以通过购买的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向相应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亦称车上座位责任保险,是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特指在保单持有人所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单中的车辆期间出现并触犯保险条件的事故,从而致使车内乘客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投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将会依据保单中的条款进行相应赔付。
根据驾驶者在交通事故中所涉及到的事故责任比例,车上人员保险实施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额:
全责的免赔金额度是15%,主要责任的免赔额度为10%,同等责任的免赔額度为8%,次要责任的免赔金额度为5%。
对单方面造成的事故,其事故责任免赔额为1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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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淑圆律师

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

中国律师协会会员,长沙律师协会会员,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具有多年的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办案经验,在多起多人复杂疑难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事故赔偿上多有研究。 代理典型案件(部分) 1.未满1周岁婴幼儿王某因交通事故导致重型颅脑损伤案; 2.夏某等3人以上复杂交通事故索赔成功案; 3.已达退休年龄的邓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误工费成功案; 4.未投保交强险的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成功案; 5.代理李某推翻《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成功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双份赔偿案; 6.代理王某获得交通工伤双份赔偿案; 7..欧某离婚成功案;首次起诉成功和离,缩短离婚周期。 肖律师工作态度认真、严谨,始终践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工作理念,全力以赴每项法律事务,在最大限度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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