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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诈骗案的判罚标准是怎样的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351人
律师解析:
在涉及共同诈骗行为的情况下,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依据诈骗金额的大小作为衡量犯罪程度的依据,主犯应对所有诈骗金额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至于从犯,则可获得从轻、减轻或赦免等宽大处理。
如果存在被逼迫参与的情形,应以其犯罪情节作为决定是否给予宽大处理的参考因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规定,诈骗公私财物的价值区间在人民币3,000元至10,000元之间以及人民币3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500,000元以上的,将分别视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情节较轻"、"情节重大"及"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且数额达到一定标准者,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惩罚,同时可能会承受罚金
若数额超过一定标准并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也需负担罚金。
而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极其严重情节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可能需要缴纳罚金或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指出:
共同犯罪是指至少两人以上自愿合作构成的犯罪行为
对于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情况,并不纳入共同犯罪的范畴之内。
同时,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或领导犯罪团伙从事犯罪活动的人员或者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的人员,通常称为主犯。
对于由三人以上组成的相对稳定的犯罪组织,可称之为犯罪团伙。
对于这类组织和领导犯罪团伙的首脑人物,应按该团伙所犯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第三款规定之外的主犯,应当根据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行为进行惩处。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在犯罪团伙中起到次要或辅助性作用的人员,谓之从犯。
对此类人员,应当给予从轻、减轻乃至赦免等宽大对待。
最后,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如果一个人被胁迫参与犯罪,他的罪行应以其犯罪情节为准绳,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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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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