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笔录应明确指出如下信息:
首先,需要注明笔录的具体名称,例如开庭笔录或者宣判笔录等等;
其次,需详细列出案件缘由、开庭日期、开庭地址以及负责审判工作的法官及书记员的姓名和职务;
然后,应详尽记录各方涉案
当事人(包括原被告、第三方及
诉讼代理人等)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族别、职业、居住地等
个人信息,若有因故未能出庭的,亦须在笔录中注明其缺席的原因;
接下来,需要记录审判长向各当事人宣示的
诉讼权益与义务,以及他们是否就
审判人员或其他出庭人员的回避提出异议的相关情况;
之后,便是当事人亲自进行的陈述环节;
紧接着是庭殿对各项
证据进行的全盘梳理,以及当事人针对各类证据的辩识、表达的看法与需求以及审理过程中所提出的新增证据等全部情况的记录;
再来,便是原、被告、第三方、诉讼代理人在法庭辩论中的精彩观点和言论;
另外,还需准确记录出原告重新提出的增减、修改甚至撤销的
诉讼请求,被告所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等;
最后就是审判人员对此类情况的处理方法。
关于法庭笔录的后续步骤,应请书记员对笔录进行宣读,同时可以告诉当事人和其他
诉讼参与人可在此次开庭后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查阅这份笔录。
一旦笔录经过宣读或是查阅,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确认记录无误,应在笔录上签字或签署意见并盖章;
假如他们拒绝签字、盖章,应该在笔录中清楚地记录这个情况并将其附加在卷宗中;
若当事人发现,自己的陈词被遗漏或者出现误差,他们有权申请在笔录后或者另附页面进行修正。
对于庭审笔录,当事人如果需要查询,法律规定是可以调阅庭审笔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