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法庭笔录主要应当记明下列内容如下。
解析:
法庭笔录主要应当记明下列内容:
1、笔录名称。如开庭笔录、宣判笔录等。
2、案由,开庭时间、地点,审判人员、书记员的姓名。
3、原、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等。如有未到庭的,应当记明未到庭的情况。
4、审判长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是否要求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出庭人员回避的情况。
5、当事人陈述。
6、法庭对所有证据进行的调查,当事人对各种证据的辨认和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在审理过程中提出的新证据,即法庭调查的全部情况。
7、原、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辩论时的发言。
8、原告提出增加、变更、撤回的诉讼请求,被告提出的反诉,第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等;以及审判人员对这些情况的处理。
9、评议和制作裁判的有关情况。
10、审判人员、书记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或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情况。
法庭笔录是指人民法院的书记员制作的能反映开庭审理活动真实情况的书面记录。制作法庭笔录,应当按照开庭审理各个阶段的顺序客观、真实、全面地记载庭审的全部过程,由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由书记员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5日内阅读。法庭笔录经宣读或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记录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申请补正的,允许在笔录后面或者另页补正。
对于庭审笔录如果当事人需要查看,是可以调取庭审笔录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律师解析 法庭笔录应明确指出如下信息: 首先,需要注明笔录的具体名称,例如开庭笔录或者宣判笔录等等; 其次,需详细列出案件缘由、开庭日期、开庭地址以及负责审判工作的法官及书记员的姓名和职务; 然后,应详尽记录各方涉案当事人(包括原被告、第三方及诉讼代理人等)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族别、职业、居住地等个人信息,若有因故未能出庭的,亦须在笔录中注明其缺席的原因; 接下来,需要记录审判长向各当事人宣示的诉讼权益与义务,以及他们是否就审判人员或其他出庭人员的回避提出异议的相关情况; 之后,便是当事人亲自进行的陈述环节; 紧接着是庭殿对各项证据进行的全盘梳理,以及当事人针对各类证据的辩识、表达的看法与需求以及审理过程中所提出的新增证据等全部情况的记录; 再来,便是原、被告、第三方、诉讼代理人在法庭辩论中的精彩观点和言论; 另外,还需准确记录出原告重新提出的增减、修改甚至撤销的诉讼请求,被告所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等; 最后就是审判人员对此类情况的处理方法。 关于法庭笔录的后续步骤,应请书记员对笔录进行宣读,同时可以告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可在此次开庭后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查阅这份笔录。 一旦笔录经过宣读或是查阅,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确认记录无误,应在笔录上签字或签署意见并盖章; 假如他们拒绝签字、盖章,应该在笔录中清楚地记录这个情况并将其附加在卷宗中; 若当事人发现,自己的陈词被遗漏或者出现误差,他们有权申请在笔录后或者另附页面进行修正。 对于庭审笔录,当事人如果需要查询,法律规定是可以调阅庭审笔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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