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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审终审制有哪些法律规定

时间:2024.06.27 标签: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 阅读:1261人
律师解析:
在我们熟悉的法治社会中,法院审理案件的一种重要的审级制度便是两审终审制。
简单来讲,若某一案件在初级法院进行了初次审判,但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可在适当的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直至最终做出的判决得到充分认可为止。
在此过程中,需要经过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的两次审理,因此称为“两审终审”。
除此之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境下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也会进行重新审理。
以下为您详细解释这一关键制度:
1.两审终审仅适用于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而不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所审理的同级别案件。
2.启动第二审程序的法定前提包括合法的上诉或抗诉
3.在死刑的判决方面,若需依法予以核准的,则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之后,方能产生法律效力,并将其移送执行机关。
4.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法院应当重启审理程序:
(一)新发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有判决或裁决;
(二)原始判决或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尚未获得充分的证据支持;
(三)原始判决或裁定所涉及的主要证据虚假伪造;
(四)原始判决或裁定所依赖的主要证据尚未经过严格的质证环节;
(五)审判过程中所必需的证据,由于客观原因当事人无法自行搜集,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法院开展调查收集,法院却未能实施相关调查的;
(六)原始判决或裁定所援引的法律条款存在严重误导性或错误;
(七)存在管辖权错误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审判团队组建不合规范或应回避的审判员未曾履行回避义务;
(九)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未经法定代表人代理参与诉讼,或者不应当参与诉讼的事件,由于无法归咎于他们自身或其诉讼代理人,故未能参与诉讼;
(十)司法实践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剥夺了当事人享有辩护权;
(十一)法院在传票发出之前,并未获得所有当事人到庭的情况下,就宣布了判决结果;
(十二)原始判决或裁定未能涵盖或超越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主张;
(十三)裁决做出的法律裁判文书已被撤销或修改。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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