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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财产通常包括哪些项目

时间:2024.09.09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966人
律师解析:
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关于财产划分方面,依照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1)作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将遵循公平原则进行均等分配;
而对于个人专门使用的物品,则通常归其个人所有。
(2)当夫妻两人因生活需求而分居两地,且共同拥有的财产分别管理和使用时,分割时将按各自主管及使用权归属;
对于存在较大差异的那部分差额,由获得较多财产的那位当事人以与其该差额相当的资产相抵来补偿另一方。
(3)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形下,已登记为结婚对象但尚未共同生活,或者按传统风俗给付了彩礼的,或者在婚前给付的行为致使给付款人陷入生活困境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返还彩礼
(4)若一方当事人在婚后以夫妻共有财产参与他人的合伙经营活动,那么其入伙的财产可归属于该当事人所有,而分获入伙财产的该方当事人需要向另一方提供相当于入伙财产价值一半的补偿。
(5)针对那些没有产生收益的养殖业或种植业等夫妻共营项目,当面临离婚诉讼时,应当顾及到生产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需要,给予合理的分割或折算处理。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这个过程中,仅需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依法的分割和处理即可。
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
(a)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或津贴;
(b)生产、商业性质的收益;
(c)知识产权的收益:
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明确可以获得的财产性收益;
(d)通过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到的财产;
(e)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性的费用,该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在的时间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f)一方向个人财产投资所获得的收益;
(g)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h)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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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 易轶律师成功代理了多起具有广泛社会关注度的重大疑难家事案件,其中包括:为多位奥运冠军、知名企业家及公众人物处理婚姻家事与财富纠纷;代理数亿元级复杂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解决涉及多法域的跨境继承与婚姻争议;并成功承办多起超高净值家族遗产继承案件,以深厚的专业功底和出色的实战能力,为客户提供精准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获得业界与客户的高度认可。 易轶律师是国内较早涉足财富管理领域的律师,自2014年进入该领域,连续三年入选钱伯斯私人财富管理榜单,主导研发多项财富法律产品,与多家金融机构达成合作,并连年发布行业白皮书,实现办案实践与财富规划的专业融合。 易轶律师受邀担任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深圳卫视等多个电视栏目的嘉宾;同时还是《怎么办!脱口秀专场》特邀嘉宾、畅销书《离婚不受伤》作者、《法律与生活》杂志专栏作者、《中国妇女》杂志封面人物,曾接受《人民日报》、《环球时报》、《光明日报》、***、《***》、中国新闻网、《南方人物周刊》、《三联生活周刊》、虎嗅网、英国路透社、法国新闻社等中外媒体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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