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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分配离婚财产

时间:2024.09.05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483人
律师解析:
在我国法律制度下,涉及婚姻关系解除的财产分配问题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首先是普遍适用的均等原则,这意味着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当事人均享有平等的权利,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
其次是侧重考虑子女以及女性权益的原则,鉴于儿童及育龄妇女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其权益理应受到更多关注与保障;
再者是倾向无过失一方的原则,无过失的一方可根据相关规定向有责任方提出赔偿请求;
另外还包括公正原则,即在处理离婚事宜时,不仅要清查夫妻之间的经济利益状况,还要保障公平合理;
同时,考虑当事人意愿也是必需的原则,若在离婚过程中能够达成共同的调解意见,财产的分配方式可根据双方协商结果决定;
最后,如在以上几项原则无法达成一致时,仍将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实际情况,以优先考虑维护子女权益、女性权益以及无过失一方权益为原则作出最终判决。
对于丈夫或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同样需要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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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胜才律师

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

曹胜才律师,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一个可以立即解决实际问题的律师,拒绝花拳绣腿。如果您想找一个什么案件都接的律师,抱歉,我们不是。我们只接离婚案件,专打离婚官司。拒绝样样通,样样松。我们深知,专注才能专业,专业才能卓越,只有专家型的律师才能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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