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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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于容留卖淫这一犯罪行为所规定的刑罚框架划分为两个重要层次:分别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以及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两种法定刑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中所规定的容留卖淫违法行为,虽然表述方式完全相同,但是它们所对应的处罚却是存在显著差异的。

容留、引诱、介绍卖淫罪的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359条,可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罪指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犯罪主体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需明知并故意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