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人民检察院对
物证、
书证、视听资料及勘验、检查笔录产生疑惑时,有权向
侦查机关提出请求,请他们提供这些
证据获取和制作过程中的相关情况信息。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对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人员进行询问进而形成书面记录。
此外,检察院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以专业方式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进行技术性鉴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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