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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信用卡担保人,被担保人未还款,我应承担何责

时间:2024.09.05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886人
律师解析:
身为担保方,在贷款业务中通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即当借款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其还款义务时,身为担保人的责任便是为其赔偿相应金额。
贷款担保类型的选择上,通常会存在连带责任担保和一般担保两种形式,其主要区别在于合同中对于担保责任的具体承诺条款。
1.一般保证是最为普遍见到的担保方式之一,根据法律规定,当借款人无法清偿债务时,由保证人代替其承担责任。
但是,在主合同纠纷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且就借款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然无法满足借款需求之前,作为保证人的主体有权拒绝承担该项责任。
2.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更为明确地规定了担保人和借款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关系。
在此情形下,债权人(通常指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承担实质性的担保责任,以确保贷款权益不受损害。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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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分为连带保证责任和一般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对主合同规定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而一般保证人,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 更多>>
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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