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是的,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所谓的风险
代理有两种形式,第一,是全面风险代理方式,即在前中期内不予收取任何费用,仅在案件结束后根据确定的标的额按一定比率进行收费,一般为总标的额的30%左右;其次,则是先期收取基本的办案费用,通常这部分费用设定在5000元以内,然后在后期依据特定比例进行收费,一般的平均比率在10%-15%之间。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
刑事诉讼案件、
行政诉讼案件、
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
诉讼案件等四类案件是被明令禁止采用风险代理收费模式的。
法律依据: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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