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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哪些属于从犯

时间:2024.08.2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984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第三百零三条明确规定,开设赌场罪中的从犯通常是指在这一犯罪行为中扮演次要或附属角色的涉案人员。这类从犯范畴较为广泛,可能涵盖了赌场的管理层、普通员工、提供场地或工具的协助者、为赌场提供资金或服务的支持者等等。他们可能参与到赌场的日常运作、维持秩序、招徕赌徒、处理财务等各项事务之中,然而并不直接涉及到赌场的设立以及主要的经营活动。在司法实践中,若某位人士被判定为从犯,往往是由于其行为对于整个犯罪活动的顺利实施发挥了次要或附属的推动作用,而非起到主导或关键性的影响。尽管从犯所承受的刑事处罚相较于主犯可能有所减轻,但是具体的判决结果仍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其中包括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个人的犯罪情节、是否有悔过自新的表现等多方面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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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乃浪律师

广东秉鑫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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